何某某
岳正发(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
何某乙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正发,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岳正发,被告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遗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某本案中,被继承人系原、被告母亲,被继承人何馥真,2014年4月17日病故。何馥真于2014年4月5日立有遗嘱一份:一、将由其出资登记在长女何某某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北欧小镇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燕字第029014),由长女何某某本人继承。二、将由其出资登记在次女何某乙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乔嘉园小区23号楼272室房屋一套,由次女何某乙本人继承。三、登记在何馥真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迎宾路东建行家属小区北楼北门市房一套(房权证号为燕字第017465)、位于秦皇岛市光华路32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秦私房字第30002165)、位于七台河市桃北街1-707815-063-06011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桃字第2012060608)、位于七台河市桃北街1-701815-063-060115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桃字第2012060609),由长女何某某本人继承。四、何馥真用于治病的个人债务约60万元人民币,由长女何某某偿还。该遗嘱符合遗嘱继承的要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遗嘱。后原、被告双方,再次由北欧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于2014年4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遵照遗嘱继承。综上,原、被告应当依照遗嘱履行各自的义务。被继承人何馥真再无其他继承人,亦无其他人主张权利。综上,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应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何馥真于2014年4月5日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
二、登记在何馥真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迎宾路东建行家属小区北楼北门市房一套(房权证号为燕字第017465)、位于秦皇岛市光华路32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秦私房字第30002165)、位于七台河市桃北街1-707815-063-06011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桃字第2012060608)、位于七台河市桃北街1-707815-063-060115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桃字第2012060609),由原告何某某继承。被告何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何某某办理上述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何某乙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遗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某本案中,被继承人系原、被告母亲,被继承人何馥真,2014年4月17日病故。何馥真于2014年4月5日立有遗嘱一份:一、将由其出资登记在长女何某某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北欧小镇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燕字第029014),由长女何某某本人继承。二、将由其出资登记在次女何某乙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乔嘉园小区23号楼272室房屋一套,由次女何某乙本人继承。三、登记在何馥真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迎宾路东建行家属小区北楼北门市房一套(房权证号为燕字第017465)、位于秦皇岛市光华路32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秦私房字第30002165)、位于七台河市桃北街1-707815-063-06011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桃字第2012060608)、位于七台河市桃北街1-701815-063-060115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桃字第2012060609),由长女何某某本人继承。四、何馥真用于治病的个人债务约60万元人民币,由长女何某某偿还。该遗嘱符合遗嘱继承的要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遗嘱。后原、被告双方,再次由北欧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于2014年4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遵照遗嘱继承。综上,原、被告应当依照遗嘱履行各自的义务。被继承人何馥真再无其他继承人,亦无其他人主张权利。综上,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应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何馥真于2014年4月5日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
二、登记在何馥真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迎宾路东建行家属小区北楼北门市房一套(房权证号为燕字第017465)、位于秦皇岛市光华路32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秦私房字第30002165)、位于七台河市桃北街1-707815-063-06011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桃字第2012060608)、位于七台河市桃北街1-707815-063-060115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桃字第2012060609),由原告何某某继承。被告何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何某某办理上述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何某乙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孙玉龙
书记员: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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