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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乙,农民。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常法
书记员: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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