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何某乙
佟某
王丽(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某。
被告何某乙。
被告佟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乙、佟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何某乙、佟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而本案中,二被告在2002年购房时,原告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故诉争房屋实际系二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购得,系二被告个人财产,非家庭共同财产,故本案中所谓的“分家协议”实质为二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协议”。在该协议中,二被告做出将涉案房产悉数赠与原告的意思表示,但至今并未实际履行,也未在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并未完成,且二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收回对原告的赠与,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分家析产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而本案中,二被告在2002年购房时,原告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故诉争房屋实际系二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购得,系二被告个人财产,非家庭共同财产,故本案中所谓的“分家协议”实质为二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协议”。在该协议中,二被告做出将涉案房产悉数赠与原告的意思表示,但至今并未实际履行,也未在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并未完成,且二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收回对原告的赠与,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分家析产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武晓红
书记员: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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