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
原告勾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桥,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
原告何某甲、勾某诉被告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自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即被告何某乙、次子何恩海。因家庭矛盾,自2014年4月开始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二原告年迈体弱,××。庭审中被告称2014年曾给付父母980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对此亦否认。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方官镇康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何某甲中铁十八局高碑店医院出院证明一份,新农合补偿结算单一份、勾某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二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被告以分家不公平为由不赡养父母,理由实难成立。原告要求的数额在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额范围内,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原告2016年下半年的赡养费3600元。
二、自2017年开始,每年元月10日前给付二原告每年的赡养费7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自泉
书记员:褚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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