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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杨兆久(江苏宿迁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
钟某某

原告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兆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显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子女钟某甲、钟某乙目前在被告处学习生活,生活环境较为稳定,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且诉讼中原告同意二子女随被告生活,自己支付抚养费,因此,钟某甲、钟某乙随被告钟某某生活,原告何某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被告住所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原告的经济状况,酌定原告何某某每月支付钟某甲、钟某乙的抚养费各300元。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女钟某甲、子钟某乙随被告钟某某生活,原告何某某每月支付被告钟某某子女抚养费600元(钟某甲300元/月、钟某乙300元/月),至钟某甲、钟某乙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子女钟某甲、钟某乙目前在被告处学习生活,生活环境较为稳定,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且诉讼中原告同意二子女随被告生活,自己支付抚养费,因此,钟某甲、钟某乙随被告钟某某生活,原告何某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被告住所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原告的经济状况,酌定原告何某某每月支付钟某甲、钟某乙的抚养费各300元。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女钟某甲、子钟某乙随被告钟某某生活,原告何某某每月支付被告钟某某子女抚养费600元(钟某甲300元/月、钟某乙300元/月),至钟某甲、钟某乙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长:施显军

书记员:张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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