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甘某某
黄某某
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某某,女。
被告黄某某,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清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某某、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被告借款,其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帐户时形成。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不积极偿还借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偿还利息,因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利息的约定,故该借贷关系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本院不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甘某某、黄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现金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00元,由被告甘某某、黄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被告借款,其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帐户时形成。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不积极偿还借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偿还利息,因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利息的约定,故该借贷关系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本院不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甘某某、黄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现金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00元,由被告甘某某、黄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黄立新
书记员: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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