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
周某某
赵亚静(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亚静,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秋宇,被告王某、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亚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孙某某介绍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被告索要彩礼、三金、衣服、化妆品、电脑款数额较大,给原告家庭生活增加一定的经济负担。故二被告借婚姻关系索要的彩礼、三金、电脑款应予适当返还。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对衣服及化妆品实际有所消费,故衣服及化妆品款16000元不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周某某返还给原告何某某彩礼款50000元×50%=25000元。
二、由被告王某返还给原告何某某三金款、电脑款30000元×50%=150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612元,被告王某、周某某负担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孙某某介绍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被告索要彩礼、三金、衣服、化妆品、电脑款数额较大,给原告家庭生活增加一定的经济负担。故二被告借婚姻关系索要的彩礼、三金、电脑款应予适当返还。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对衣服及化妆品实际有所消费,故衣服及化妆品款16000元不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周某某返还给原告何某某彩礼款50000元×50%=25000元。
二、由被告王某返还给原告何某某三金款、电脑款30000元×50%=150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612元,被告王某、周某某负担612元。
审判长:刘海龙
书记员:刘利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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