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与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何会云,系原告亲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建辉,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
被告陈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

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中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何会云、李建辉,被告陈某1、陈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2、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构成自书遗嘱。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之斌写下两份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构成要件,属自书遗嘱。被继承人刘之斌虽然在2007年元月对房屋处分立有遗嘱,但随后,其在同年9月20日对该房屋的处分又重新明确约定,是其对前一份遗嘱的变更,故本案应该以第二份遗嘱为准,即按照2007年9月20日所立的遗嘱继承。故原告要求按照第二份遗嘱的内容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继承人刘之斌于2012年去世,原告在处理诉争房屋时,被告不配合,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故被告辩称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怀疑,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继承人刘之斌2007年9月20日所立书面遗嘱有效,登记于刘之斌名下房屋(证号:黄州字第××号)产权归原告何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80元,由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刘某各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亚中

书记员:陈晓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