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陈某
王江涛(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原告何某,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刘世彤
书记员:肖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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