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与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街商博灯饰城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何某与被告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高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及利息341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703.56元(违约金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16止,之后按年息24%另行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6日订立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息4分,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被告按期付息至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欠息3个月为6000元。2015年5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5.6万元的收据,并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11月5日,月息1.5%,如被告延期付款,按所欠款金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在协议期内,被告支付利息1625元,尚欠息3415元。原告讨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庭审时也未到庭。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4年11月6日加盖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内容为:“交款单位何某,人民币伍万元”。2、2015年5月5日的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出借人何某,借款期限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11月5日,借款金额伍万陆仟元整,利息为每月1.5%。如延期付款,(甲方)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按所欠款金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3、2015年5月5日加盖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何某交来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4、2016年10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明细清单,用来证明被告方支付利息的情况。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2014年11月6日加盖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来看,双方最初的借款本金为5万元。至2015年5月5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为伍万陆仟元整的凭证,以此计算,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从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11月5日应按双方约定的1.5%计息。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谢某包装制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56000元、利息3415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56000元为基数,以年息24%计算为准)。
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亚磊
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
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

书记员: 胡娅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