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
何某与被告
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
万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分割房款,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
何某与被告
万某争议标的系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贾庵子新农村小区(二期)1楼1门902号房屋出售后的分割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
万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朴毅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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