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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刘某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
刘某某
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何某,男,生于1952年7月2日,汉族,宜昌市人。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55年10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执恢字第13-1、14-1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的以物抵债程序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执恢字第13-1、14-1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的以物抵债程序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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