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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继红(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昌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显(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领取执行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继红、李昌清,被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袁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 石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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