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凯莉,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通升,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垚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李月琴,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上海垚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李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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