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赤壁市人,现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邹鄂军,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兴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2830383XL。
法定代表人陈伯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晓春
书记员:谢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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