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宋立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苏清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张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赵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赵江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孟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齐少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张艳斌,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38岁,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告: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鹅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
何某、杨某某、宋立辉、苏清杰、张团、赵冯、赵江永、孟永、齐少飞与王某、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何某、杨某某、宋立辉、苏清杰、张团、赵冯、赵江永、孟永、齐少飞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杨某某、宋立辉、苏清杰、张团、赵冯、赵江永、孟永、齐少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夏晨阳
人民陪审员 马梦雅
书记员: 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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