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从事建筑业,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某某支付原告何某某工程劳务款4044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万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万某某从冷华柏手中获得了肖李社区铁路边汽配城一块建设开发用地,冷华柏计划在该地上建设1栋五层商品房(含一层门面),后冷华柏将该工程以每平方米900元的价格发包给被告万某某承建。2013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万某某将南环路牲猪交易所改建项目(肖李社区汽车城)的工程以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80元的价格转包给原告何某某建设,合同约定价款1326000元(后有增补),付款方式为原告何某某全额垫资,后以购房款优先支付工程款,主体封顶付40%,工程竣工付55%,留5%资金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该工程于2014年5月28日竣工,后原告何某某依被告万某某等人的要求,增补建设了地面、底层门面隔断墙、五层吊顶以及过道地面的工程。2014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兑账和结算,被告万某某还下欠原告何某某工程劳务款40443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何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万某某拖延不付,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被告万某某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万某某下欠原告何某某劳务款400000元,被告万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及时向原告何某某支付劳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万某某辩称以房屋向原告何某某抵偿了债务,因原告何某某认可以房抵债的事实,且被告万某某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已抵偿本案债务,故本院对被告万某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某某支付原告何某某工程劳务款400000元,限本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0元,由被告万某某负担7270元,原告何某某负担1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刚 审 判 员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黄梦平
书记员: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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