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1分计算(扣除已付1000元)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据,约定借款135000元,按1分利息,拿房照抵押。至2017年3月前被告按时偿还利息,之后仅给付利息1000元,余款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与原告之子关云峰合作经营水师地区啤酒代理生意。因需要共同出资,关云峰的爷爷关某替关云峰出资135000元用于经营啤酒代理。二人经营不到一个月,因关云峰有事无法继续经营,经二人协商关云峰退出经营,由被告接手,由关某代关云峰出资的135000元,经协商由被告返给关某。因被告暂时无钱给付,故由被告给关某出具135000元借据。载明欠款135000元、按1分利息,拿房照做抵押。被告将借据、房照交与关某作为凭据。后因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上述款项,关某多次找其索要,并找原告,提出是因其儿子关云峰做生意产生的借款,要求原告处理此事。2016年原告代王某某将135000元偿还给关某,关某将借据、房照交与原告。原告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总以暂时无钱为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借据、房照、证人关某、何某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给债权人关某出具借据,承诺偿还其代关云峰出资的款项135000元。后此款由原告代被告偿还,被告未提出异议,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上述款项。但因原告代为偿还欠款后,未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据,亦未重新约定欠款利息,其不应依据原借据的利息约定主张权利,故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135000元;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光
人民陪审员 马丽君
人民陪审员 王长占
书记员: 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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