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芳,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福某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项目B、C、D区研发楼B1栋。
法定代表人:丁凯。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张小春。
何某某与湖北福某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在6716723.76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福某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齐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2.47%)。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福某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齐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份额中价值6716723.76元的份额,即上海齐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7%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静寂
书记员: 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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