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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雅峰建筑分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女,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立,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雅峰建筑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诸福屯镇南圣板村东。
负责人:马志飞,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润龙,系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雅峰建筑分公司副总。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晨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雅峰建筑分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35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承担1766.5元。

审 判 长  张金良 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 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

书记员:冉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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