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石材厂,系段天喜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5074055506R。
负责人段天喜,系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石材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石材厂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熊龙祖
书记员:严雪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