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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涿州市开发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某某居民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刘文卓(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开发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某某居民组
刘俐
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文卓,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开发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某某居民组。
委托代理人刘俐,该居民组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涿州市开发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某某居民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环宇

书记员: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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