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秦春杰
审判员:孟那英
审判员:郭志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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