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与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秦春杰
审判员:孟那英
审判员:郭志英

书记员:崔莹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