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欢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冯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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