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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巴东县公路管理局、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苏建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巴东县公路管理局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水利水产局
黄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
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罗祥安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建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田维,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水利水产局。
法定代表人胡才芳,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祥安,系巴东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汗石片区)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巴东县公路管理局、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英雄
审判员:向洪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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