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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文文,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超(系被告刘某某儿子),现住行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1元,减半收取计4871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梅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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