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俞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泽锋、被告俞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3日,原告经被告介绍,向案外人陈某借款50万元,借期一个月。同日,陈某向原告转账50万元。2017年5月9日至15日间,原告通过被告向陈某归还借款20万元,分别为5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3万元、5月11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3万元、5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4万元、5月15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6万元、5月中旬现金交付被告4万元。2017年5月31日,陈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审理过程中,陈某否认收到原告通过被告归还的20万元。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20万元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认可收到原告20万元,但该款项是原、被告于2017年4月26日一起去澳门赌博时,被告垫资为原告购买35万元港币筹码,相当于28万余元人民币,原告回沪后陆续向被告归还的筹码钱,不是向陈某归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案外人陈某借款50万元。借期一个月。同年4月26日,原、被告同在澳门赌场。同年5月,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20万元。同年5月陈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50万元。原告在庭审中辩称已通过被告归还其中20万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归还陈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被告一致认可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被告亦为证实其辩解的真实性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对两名证人的询问,两名证人就筹码的给付地点、在场人员等陈述存在差异,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给原告35万元港币筹码的事实,且根据原、被告认识的时间长短、认识的方式等,本院认为,被告在给付原告如此大额款项的情况下,不留存任何追讨的凭证,并在原告未足额归还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返还,有悖于常理。被告主张收取原告20万元是存在归还筹码费用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辩解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某人民币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凯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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