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国、孟景全,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桥小区。
法定代表人:童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进,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何培,女,住孝昌县,系何某某之女。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何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湖北顺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何某某支付30万元属何某某不当得利的证据不足。另外,一审判决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缺乏最基本的分析与认定导致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王政
审判员 陈伟
书记员: 程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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