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旭
裴贵兵
李某某
马嘉伟(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旭,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裴贵兵,住南京市。
被告李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嘉伟,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旭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旭的委托代理人裴贵兵、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和被告提交的何志甫生前负债清单相互印证,被告和何志甫共同欠原告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该欠款属于被告和何志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0000元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160000元,并从2015年6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和被告提交的何志甫生前负债清单相互印证,被告和何志甫共同欠原告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该欠款属于被告和何志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0000元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160000元,并从2015年6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马静
审判员:薛慧芳
审判员:孔梓丞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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