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新柱。
委托代理人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91-30号。
负责人余凤江。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彭邦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柱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新柱以货款已支付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新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新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何新柱负担。
审判员 闫 刚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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