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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明会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明会君,系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4元,减半收取3697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4元,减半收取3697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甄建芝

书记员:刘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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