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张任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隆化县隆化镇伊某某沟村二组
隆化县隆化镇伊某某沟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何某某,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张任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隆化县隆化镇伊某某沟村二组,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伊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温秀峰,组长。
第三人隆化县隆化镇伊某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伊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孟继平,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隆化县隆化镇伊某某沟村二组、第三人隆化县隆化镇伊某某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田振文
审判员:徐杨
审判员:梁俊龙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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