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某某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陈某某在荆州市华康医院的股份或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的银行资金15万元整。
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陈某某于荆州市华康医院价值15万元的公司股份或二被告同等价值的银行资金。
二、查封原告何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何某某名下位于沙市区北京东路钢管厂生活区30栋1门5楼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
本案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何某某预交。
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陈某某于荆州市华康医院价值15万元的公司股份或二被告同等价值的银行资金。
二、查封原告何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何某某名下位于沙市区北京东路钢管厂生活区30栋1门5楼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
本案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何某某预交。
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审判长:张倩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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