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程孝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荣,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延军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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