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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7元,减半收取计4858.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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