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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德政

原告何某某,电话。
委托代理人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海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政。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靳冠中

书记员:胡子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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