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刘建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刘某某,男,64岁,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西振,男,56岁,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李新创,石家庄市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建法、刘某某、赵西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连彬
书记员: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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