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国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国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路英
书记员: 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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