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与何国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国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国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路英

书记员: 张正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