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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何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曾用名:许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人何振华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振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振华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武汉碧桂园翠堤春晓一街1座2层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09)第27393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何振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武汉碧桂园翠堤春晓一街1座2层01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09)第27393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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