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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华、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何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堂,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恒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大武汉家装C座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黎美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何振华与被申请人岑某某、武汉市恒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振华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岑某某、武汉市恒辉建材有限责任公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振华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AWUHC06Z0117Q000140W)。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岑某某、武汉市恒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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