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成选
刘松(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喻某
徐成(代理权限代为答辩(湖北随州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
苏功启
陈某某
苏某
苏州
龚成立(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变更(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放弃诉讼请求(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刘光军(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成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成(代理权限:代为答辩,进行和解),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功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陈某某之子。
上述四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龚成立(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诗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光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喻某、何成选为与被上诉人苏功启、陈某某、苏某、苏州,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玉玲、李超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喻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成、上诉人何成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松,被上诉人苏州及被上诉人苏功启、陈某某、苏某、苏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成立,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光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元,本院依法免收上诉人喻某诉讼费1981元,依法退还上诉人何成选诉讼费300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元,本院依法免收上诉人喻某诉讼费1981元,依法退还上诉人何成选诉讼费300元。
审判长:郭建强
审判员:朱玉玲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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