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志远,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克勇,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神某花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夹竹园镇金猫口村10组。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永权,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远诉被告荆州市神某花木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志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何志远负担。
审判员 廖中平
书记员:苏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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