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张晓伟(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
原告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春青、张晓伟,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住所地为遵化市团瓢庄乡东草厂村。
代表人杨兆山。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订立口头买卖轴承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轴承。原、被告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为个体工商户,原告应以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的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订立口头买卖轴承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轴承。原、被告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为个体工商户,原告应以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的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起诉。
审判长:王浩楠
书记员:张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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