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王旭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住在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美居丽景园23号楼1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郝世海,该公司经理。
何某与张家口市住在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原告何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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