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秀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上海秀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何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审判员:沈永妍
书记员:李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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