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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黑龙江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江苏省通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晋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达,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仕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公主岭市晋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唐韵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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