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江苏省通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晋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达,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仕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公主岭市晋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泰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唐韵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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