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某
吴景灏(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焦泽旭
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某,男,生于1981年10月5日,汉族,农民,住保康县黄堡镇张弓村4组。
委托代理人吴景灏,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景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3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泽旭,男,生于1963年10月5日,汉族,驾驶员,住襄阳市樊城区高庄街14号。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何德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焦泽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康县人民法院(2013)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德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德某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德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何德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德某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德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何德某负担。
审判长:苏轶
审判员:杜丹丹
审判员:柳莉
书记员:庄星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