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彩霞
滦平县海龙冶金有限公司
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潘某某
原告:何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滦平县海龙冶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大屯满族乡四道营村。
法定代表人:唐丽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何彩霞与被告张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彩霞撤回对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彩霞撤回对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萱
书记员: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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