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川里四通铁选厂。负责人:赵占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县川里四通铁选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庆龙
书记员:王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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