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原告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成年,农民。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丽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丽云
书记员:胡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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